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特殊監管區域檢驗檢疫工作,發揮特殊監管區域功能,適應改革發展要求,依據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保稅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和跨境工業園區等特殊監管區域出入境和出入區貨物及其包裝物、鋪墊材料、運輸工具、集裝箱等檢驗檢疫監管工作。
第二章 境外入區
第三條 境外運往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境外入區”)的貨物及其包裝物、輔墊材料、運輸工具、集裝箱等實施全申報管理。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貨物及其包裝物、輔墊材料、運輸工具、集裝箱等(以下簡稱應檢物)由境外運往國境口岸特殊監管區域的,由國境口岸特殊監管區域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
入境轉關運往內地口岸特殊監管區域的應檢物,除檢疫高風險和危險貨物及其包裝、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散裝商品外,由國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集裝箱箱表和運輸工具實施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并及時將檢驗檢疫信息傳輸給內地口岸特殊監管區域檢驗檢疫機構;內地口岸特殊監管區域檢驗檢疫機構對集裝箱內部、集裝箱內貨物、包裝物和鋪墊材料等實施檢驗、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
第五條 境外入區生產加工的應檢物的檢驗,按以下流程辦理:
生產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食品、農產品生產加工所需的原料免于實施有機產品認證和驗證;涉及能源效率標識驗證要求的,免予入境驗證;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予檢驗;有注冊要求的,應當來自獲得注冊的生產企業;但其中的危險貨物及其包裝、用于生產食品化妝品的原料、可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和放射性貨物、散裝商品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實施檢驗的應檢物,按規定實施必要的驗證和安全、衛生、環保等項目檢驗監管,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入區,按有關規定實施銷毀、退運。
入境維修、再制造的貨物,特殊監管區域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實施必要的驗證和安全、衛生、環保等項目檢驗監管,并按規定對維修過程、維修企業實施監管。
研發、檢測用的入境材料、檢測物品等,免予檢驗,免予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和有機產品認證及驗證;涉及能源效率標識備案驗證要求的,免予入境驗證。特殊監管區域檢驗檢疫機構對申報與使用的符合情況等實施必要的核查。
第六條 境外入區保稅倉儲后流轉的應檢物的檢驗,按以下流程辦理:
由區內保稅倉儲企業運往區內生產企業的,按本規范第五條規定辦理。
由區內保稅倉儲企業運往境內區外的,按一般進口程序實施檢驗監管。應當實施進口檢驗的貨物,因保稅租賃、保稅展示等原因,需要反復在保稅倉儲企業和境內區外企業之間進出的,根據貨物情況,可以對保稅租賃貨物首次出區時實施一次檢驗,對保稅展示貨物首次出區時實施一次查驗,貨物再次進出特殊監管區域時,憑登記、核銷記錄和企業責任承諾放行。檢驗檢疫機構對保稅租賃貨物、保稅展示貨物的維修、保養情況進行抽查。
由區內保稅倉儲企業向其他特殊監管區域流轉的,不實施檢驗。
在區內直接銷售的生活消費品,按一般進口程序實施檢驗監管。
經特殊監管區域轉口的應檢物按有關規定實施檢驗檢疫監管。
第七條 境外入區的企業自用設備,屬于法定檢驗范圍的,實施檢驗;企業自用的辦公用品免予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免予檢驗;企業自用的生活消費品,按規定實施驗證管理,免予檢驗。
第三章 境內入區
第八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特殊監管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不含港澳臺地區)運往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境內入區”)的應檢物,入區時免于檢疫。
第九條 境內入區后再輸往境內區外的應檢物,能提供有效來源證明并核實貨證相符的,不實施檢驗,在通關證明上注明“國內流轉貨物,免于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驗證監管的,實施驗證管理。不能提供有效來源證明的或查明貨證不符的,按一般進口程序實施檢驗監管。
第十條 境內入區生產加工的應檢物,不實施檢驗。
第十一條 境內入區保稅倉儲的應檢物,按以下流程辦理:
保稅倉儲后直接出境的,除危險貨物及其包裝外,根據產地檢驗檢疫監管信息放行。按規定須重新報檢或無產地檢驗檢疫監管信息的,由特殊監管區域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不符合出口產品規定要求的,不得出口
保稅倉儲后在區內生產加工的,不實施檢驗。
保稅倉儲后在區內其他保稅倉儲企業或其他特殊監管區域間流轉的,不實施檢驗。
保稅倉儲后再運住境內區外的,按本規范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區內生產加工
第十二條 區內生產加工出境的應檢物,依法實施檢疫;
屬于商品法定檢驗、食品檢驗范圍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一般出口程序管理,實施檢驗:
屬于危險貨物及其包裝的;
標明中國制造的;
使用中國注冊商標的;
申領中國產地證的;
需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檢驗證書的。
第十三條 區內生產加工出區進口的應檢物,按一般進口程序管理,實施檢驗監管。法律法規規定應實施驗證管理的,實施驗證管理。
第十四條 區內生產加工后經區內物流倉儲的應檢物,按以下流程辦理:
再出境的,按第十二條規定實施;
再出區進口的,按第十三條規定實施;
再運往區內企業的,不實施檢驗;
區間再流轉的,不實施檢驗。
第十五條 區內的出口加工邊角料、廢品、殘次品出區的,按規定實施檢驗監管。
第五章 集中報檢
第十六條 集中報檢是檢驗檢疫機構對分批進出特殊監管區域應檢物采取的申報模式,分為“分批送貨、集中報檢”和“集中報檢、分批送貨”。
“分批送貨、集中報檢”是對應檢物由境內區外分批運往區內集中報檢,或由區內分批運往境內區外先集中報檢再分批運出實施的申報模式。
“集中報檢、分批送貨”是對應檢物由境外入區集中報檢,分批輸往境內區外實施的申報模式。
第十七條 實施“分批送貨、集中報檢”模式時,應按企業誠信準入登記、貨物信息備案、發貨批次管理、過程檢驗監管、集中報檢簽證流程操作。
第十八條 實施“集中報檢、分批送貨”模式時,應按企業誠信準入登記、預先申報、提前檢驗、分批送貨核銷放行、集中報檢出證流程操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范所稱驗證,指法律法規規定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商品進境或進口環節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須的證明文件的行政行為。
第二十條 其他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的監管場所的檢驗檢疫工作流程參照本規范執行。
國務院批復的自由貿易園區的檢驗檢疫工作流程參照本規范執行。
國家質檢總局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特殊監管區域檢驗檢疫基礎和監管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要求和《特殊監管區域檢驗檢疫基礎和監管設施建設要求》(附件)等有關規定,并經國家質檢總局驗收。
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特殊監管區域檢驗檢疫基礎和監管設施建設要求
1.總則
1.1根據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準》制定本規定。
1.2特殊監管區域檢驗檢疫基礎和監管設施(以下簡稱檢驗檢疫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及管理等工作,按照本規定實施。
1.3特殊監管區域應當建有適應“一線”、“二線”分線管理模式的檢驗檢疫設施,包括檢驗檢疫用房(含行政辦公業務用房、專業技術用房及相關配套設施)、貨物堆場檢驗檢疫現場設施、檢驗檢疫監管倉庫、檢疫處理場地和設施、信息化管理設施(含電子閘口、視頻監控及相關信息化管理設施),以及其他監管配套設施。
1.4檢驗檢疫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按照實用、安全、效能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標準。應當以特殊監管區域的功能、設計規模為基礎,以預測的進出口業務量及相應核算的檢驗檢疫人員數量為依據,與檢驗檢疫工作需要、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協調。
檢驗檢疫設施應與區內主體工程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1.5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數量應參照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檢驗檢疫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核算,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局)可根據轄區內檢驗檢疫工作實際情況,酌情調整核算方法。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數量核算不足15人的,以15人核算。
1.6部分檢驗檢疫設施應根據檢驗檢疫監管工作需要,結合預測年進出口量,分別按照一類、二類、三類、四類標準建設。
年進出口量100億美元以上的,應按照一類標準建設;年進出口量100億美元以下、50億美元以上的,應按照二類標準建設;年進出口量50億美元以下、10億美元以上的,應按照三類標準建設;年進出口量10億美元以下的,應按照四類標準建設。
2.檢驗檢疫用房
2.1行政辦公業務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面積的核定以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人均所需用房面積量為基礎,結合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數量確定,并適度兼顧地方經濟發展水平。
2.2特殊監管區域主管部門應為駐區檢驗檢疫機構提供永久性檢驗檢疫行政辦公業務用房,以滿足檢驗檢疫機構行使管理職能所需的辦公、會議、接待、文印、受理報檢、值班、計算機管理、資料存放、檔案存放、物品存儲等需求。
檢驗檢疫行政辦公業務用房區域應配備有專供企業辦理貨物進出區手續的辦事大廳,其面積不計入行政辦公用房總面積。一類、二類、三類、四類標準的辦事大廳面積應分別不低于1000m2、600 m2、400 m2、200 m2,并參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檢驗檢疫窗口基礎設施建設的規范設計、建設。
2.3 特殊監管區域主管部門應為駐區檢驗檢疫機構提供永久性檢驗檢疫專業技術用房,以滿足檢驗檢疫機構開展檢驗、檢疫、測試、鑒定、醫學留驗、隔離、預防接種、檢疫處理、有害生物和媒介生物監測、本底媒介存放、實驗室檢測、樣品預處理、樣品存放、截留物品存放、藥品器械存儲、衛生監督儀器設備和檔案存放、應急設備存放、信息化工程、視頻監控、應急指揮等業務需求。
2.4根據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檢驗檢疫用房應具備網絡、通訊、取暖、降溫、休息和衛生等條件,并依據本規定2.2、2.3的規定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3.貨物堆場檢驗檢疫現場設施
3.1區內應規劃、設計和建設獨立的外貿貨物專用堆場,堆場地面平整、硬化處理,防鼠、防蚊蠅措施到位,庫房設計合理;外貿貨物堆場須取得國境口岸儲存場地衛生許可證。如需開展特殊檢驗檢疫業務,如廢物原料、危險貨物及其包裝、鮮活冷凍品(含食品、種苗花卉、水果)等,應分別設置專用堆場或倉庫,相互隔離,并應滿足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開展特殊檢驗檢疫業務的相關設施要求。
3.2貨物堆場應當設置貨物檢驗檢疫現場設施,包括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及其相關配套設施。
根據檢驗檢疫工作需要,特殊監管區域可配置相應的檢驗檢疫現場設施。
3.3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面積應與特殊監管區域的進出口業務量相適應,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0m2;場地內劃分設置符合要求、相對隔離的拆箱、分揀場地,場地面積應不低于1000m2。
3.4 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要求:
3.4.1地面平整、堅固、硬化,有較完善的供排水設施,雨后無積水,無病媒生物孳生地,場地及周圍環境應具備有效的防鼠設施與防鼠帶;
3.4.2設有污水處理及排放設施,設有垃圾存儲與處理設施,上述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3.4.3 在監管區域入口總閘口處,應建有通道式核輻射監測設施;
3.4.4需進行危險貨物及其包裝檢驗監管的,檢驗監管區域應符合危險貨物及其包裝儲存安全的有關規定;
3.4.5開展鮮活冷凍品(含食品)等檢驗檢疫業務的,應設有冷凍(冷藏)集裝箱的輔助制冷設施及防火、防汛、防盜設施;
3.4.6開展需冷鏈運輸的特殊物品檢驗檢疫業務的,應設有干冰投放設施;
3.4.7開展其他特定商品檢驗檢疫業務的,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要求。
3.5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配套設施包括:
3.5.1檢驗檢疫標志牌。位于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推薦規格為長150 cm、寬50cm,左側上下排列涂印“中國檢驗檢疫”中英文字樣,顏色為藍底白字,中文字體為黑體,英文字體為Times New Roman,右側涂印中國檢驗檢疫徽標,可以采用電子式或燈箱式標志牌。
3.5.2查驗平臺。位于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用于集裝箱、貨物的檢驗檢疫查驗操作;規格為寬大于5m、與集裝箱拖車架等高(約150cm),一類、二類、三類、四類標準的長度應至少能夠分別同時對20輛、15輛、10輛、5輛集裝箱卡車實施查驗,開展冷凍(冷藏)集裝箱業務的,還應配置低溫查驗專用平臺5個箱位以上。臺體涂印“中國檢驗檢疫”及中國檢驗檢疫徽標。
3.5.3監管倉庫。位于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用于存放實施查封、扣押以及待進一步檢驗、檢疫、鑒定的貨物。開展冷凍(冷藏)業務的,還應配置監管冷庫。監管倉(冷)庫監管倉庫容積適當,適合叉車等機械工具現場操作。根據實際內部設置隔離區域,用于存放不同監管要求的貨物,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監管倉庫外墻涂印“檢驗檢疫監管倉庫”字樣。
3.5.4查驗設備。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內應配備能滿足檢驗檢疫查驗工作用的開箱、掏箱和/或落地檢驗所必需的機械設備,如集裝箱吊裝設備、叉(鏟)車、打包機、夾包機、裝載機、掏箱工具和衡器設備等。
3.6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要求:
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配備的數量、面積應滿足檢驗檢疫部門辦公、值班、接待、視頻監控、檔案存儲、更衣休息、采取樣品、樣品預處理、樣品存貯、現場檢測、檢驗及抽樣工具存放、檢疫處理藥品存儲、器械存儲等需要;各用房應相對獨立,區域界限明確,且應根據需要,配備和完善相應的通訊(視音頻、數據)、網絡、水、電(弱電)、污水處理、負壓、視頻監控、取暖、降溫等配套設施。
4.檢疫處理場地和設施
4.1區內應當設置封閉管理的貨物檢疫處理區和配套設施,以滿足對貨物、集裝箱、包裝鋪墊材料等進行檢疫處理的需要。
4.2貨物檢疫處理區應位于辦公區、周邊生活區的下風方向,相隔距離不少于50m,面積應不少于1000m2。
4.3貨物檢疫處理區要求:
4.3.1地面平整、堅固、硬化,雨后無積水,無病媒生物孳生地,場地及周圍環境應具備有效的防鼠設施與防鼠帶;
4.3.2設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污水處理及排放設施、垃圾存儲與處理設施;
4.3.3應配置檢疫處理所需的熏蒸、消毒、熱處理及銷毀(焚燒)處理等設施,并配備相關現場業務用房和設備,以保障檢疫處理工作的實施。
4.4 貨物檢疫處理區配套設施包括:
4.4.1檢驗檢疫標志牌。位于檢疫處理區入口處,標示檢疫處理區域。推薦規格同本規定3.5.1;
4.4.2告示牌。位于檢疫處理區周邊,推薦規格為長150 cm、寬50cm,涂印“檢疫處理作業危險,請勿靠近” 警示性標識,中英文字樣;
4.4.3隔離圍網。位于檢疫處理區四周,應符合統一建設要求;
4.4.4 檢疫處理場。位于檢疫處理區內,用于集裝箱及內容貨物的檢疫處理,面積不少于1000m2。
4.4.5檢疫處理平臺。位于檢疫處理區內,用于車載集裝箱及內容貨物的檢疫處理業務操作,規格為寬大于5m、與集裝箱拖車架等高(約150cm),長度應能夠同時對5輛集裝箱卡車實施檢疫處理業務操作,臺體涂印“中國檢驗檢疫”及中國檢驗檢疫徽標;
4.4.6熏蒸處理庫。位于檢疫處理區內,用于散貨、木質包裝等熏蒸,應配置有熏蒸庫房、施藥室、控制室以及相關配套設施,要求密閉良好、容積適當,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質檢總局對于出入境檢驗檢疫熏蒸處理庫的相關技術要求;
4.4.7熱處理庫。位于檢疫處理區內,主要用于散貨、木質包裝等熱處理,要求容積適當,具備良好的密閉和隔熱條件,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質檢總局對于熱處理庫的相關技術要求;
4.4.8藥品器械庫。位于檢疫處理區內,主要用于存放檢疫處理的藥品、器械,庫房容積應能滿足業務量需要,安全防護設施良好,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技術要求;
4.4.9查驗設備。應配備能滿足檢疫處理工作必需的機械設備,如集裝箱吊裝設備、叉(鏟)車等;
4.4.10其他設施。配有必要的消毒器具、存放待處理物品的防疫庫、現場辦公用房等。
4.4.11 檢疫處理場地和設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信息化管理設施
5.1特殊監管區域應實施檢驗檢疫電子閘口管理,特殊監管區域主管部門應建立公共信息平臺,實現區內企業、相關單位與檢驗檢疫機構間物流信息、監管信息等的共享和交換。
5.2區內應安裝具有存儲功能(存儲時長不少于3個月)的視頻監控系統,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格式實現相關圖像信號的實時傳送,供檢驗檢疫機構對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檢驗檢疫監管倉庫、檢疫處理區、進出卡口通道等重點區域進行監控。
5.3特殊監管區域主管部門應為檢驗檢疫機構建設視頻監控中心(室),并應配置LED屏,對檢驗檢疫有特殊監管要求的進出閘口、接卸場所、儲存場所、貨物(集裝箱)查驗場、查驗平臺、監管倉庫、地磅、檢疫處理區、熏蒸庫、空箱查驗區、下腳料堆存場所、辦公樓現場等實施實時監控。
5.4特殊監管區域主管部門應為檢驗檢疫機構建設面積不少于30m2的專用機房,并按國家機房裝修標準規范等相關要求進行裝修,配置電氣系統、火災探測器、路由器、交換機、自啟動機房專用空調、防火墻、服務器、不間斷電源等,網絡布線系統應按內外網分離布設兩套線路。
6.其他監管配套設施
6.1特殊監管區域主管部門應為檢驗檢疫機構提供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相關辦公設施,保障檢驗檢疫機構辦公所需水、電、暖供應及通信線路的暢通。
6.2特殊監管區域主管部門應根據檢驗檢疫工作需要,提供檢驗檢疫駐區人員的休息用房,并配置必備的休息設施。
7.檢驗檢疫設施的規劃和驗收
7.1特殊監管區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要求規劃建設區內檢驗檢疫設施,保證檢驗檢疫工作正常、有效開展。
7.2地方政府在建設方案中應當列明檢驗檢疫設施規劃的相關內容。直屬局應當結合質量安全監管要求對建設方案提出意見。國家質檢總局按照有關程序,結合國家宏觀政策、地方發展規劃和質量安全狀況對建設方案提出意見或進行審核。
7.3檢驗檢疫設施由國家質檢總局正式驗收后投入使用。正式驗收前,直屬局應當對檢驗檢疫設施進行預驗收,并在預驗收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預驗收情況報國家質檢總局。
預驗收存在問題的,應提出具體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發現與檢驗檢疫設施建設要求嚴重不符的,預驗收不予通過。
7.4檢驗檢疫設施驗收后,因業務發展導致已有設施不能滿足監管需要,或國家質檢總局對檢驗檢疫設施要求發生變化,已有設施不符合規定或不能滿足要求的,特殊監管區域主管部門應及時改進、完善相關檢驗檢疫設施。直屬局驗收后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7.5 國家質檢總局對于特殊監管區域檢驗檢疫基礎和監管設施有其他專業標準化規定的,特殊監管區域主管部門應按相關規定建設,并符合相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