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應對經濟下行壓力,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發展環境,促進工業穩定運行,提出以下措施:
1.取消、下放、改為屬地管理的省本級涉企行政權力事項262項。其中:取消29項,下放14項,改為屬地管理219項。(牽頭單位:省編辦)
2.停止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牽頭單位: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物價局、省地稅局)
3.取消鐵路護路聯防費。(牽頭單位: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政法委、省物價局、鐵路部門)
4.取消文化市場證照工本費。
(牽頭單位: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文化廳、省物價局)
5.取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本費。(牽頭單位: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物價局)
6.取消營運車輛管理IC卡工本費。(牽頭單位: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物價局)
7.暫停征收缺建綠地補償金。
(牽頭單位: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物價局)
8.暫停征收臨時占用綠地費。
(牽頭單位: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物價局)
9.規范超計劃用水加價費,統一納入水價管理。(牽頭單位:省物價局;配合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
10.對貨運車輛通行高速公路實行階段性優惠。高速公路貨運車輛通行費優惠12%;對使用ETC卡繳費的貨運車輛優惠17%;對持有《超限運輸許可證》的超重車輛,超重在100%以上的部分,其道路補償費最高征收系數由16倍降為4倍。(執行期限:2015年4月1日-2016年4月1日)(牽頭單位:省交通運輸廳;配合單位:省物價局、省財政廳)
11.暫停征收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牽頭單位:省工商局;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12.免征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費。對報檢的所有出境貨物、運輸工具、集裝箱及其他法定檢驗檢疫物免收出境檢驗檢疫費。(牽頭單位:山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配合單位:省物價局)
13.免征出口企業簽發一般原產地證書費、一般原產地證工本費收費。(牽頭單位:山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配合單位:省物價局)
14.暫停征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牽頭單位:省質監局;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15.免征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收費、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費、標準物質定級證書費、國內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準證書費、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費、計量考評證書費、計量考評員考核費、計量授權考核費等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牽頭單位:省質監局;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16.煤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按標準降低20%執行。(牽頭單位:省物價局;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質監局)
17.緩繳2015年度資源價款。緩繳期內,企業承擔資金占用費。
(牽頭單位:省國土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
18.省屬國有企業免繳2014年度國有資本金收益。(牽頭單位:省國資委;配合單位:省財政廳)
19.繼續減半收取煤炭交易服務費。(牽頭單位:省物價局;配合單位: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20.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對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項目評估工作,所需費用由省投資解決。(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
21.實行工業用水限價。引黃工程直供太原地區工業引黃原水價格不得超過3元/立方米,其他地區不得超過2.5元/立方米。(執行期限:2015年4月1日-2016年4月1日)(牽頭單位:省物價局;配合單位:省水利廳、省引黃局)
22.暫停提取2015年度煤炭開采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牽頭單位: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地稅局)
23.2015年度困難企業繼續緩繳五項社會保險。(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4.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失業保險費率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現行的2%降至1.5%,個人繳費比例由現行的1%降至0.5%。(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5.降低忻州、呂梁、臨汾、運城、晉城和省直6個地區和系統企業的生育保險費率。(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6.停止征收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資金。(牽頭單位:省民政廳;配合單位:省地稅局)
27.取消企業每年25萬畝礦區綠化任務。(牽頭單位:省林業廳)
28.取消、規范22項金融機構業務收費。(牽頭單位:省金融辦;配合單位:山西銀監局)
29.設立戰略新興產業投資基金、文化和旅游產業投資基金,力爭基金總規模達到120億元,重點支持裝備制造、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食品醫藥和現代服務業等七大產業。(牽頭單位: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等)
30.設立小微企業扶持基金,按市場化運行方式,支持中小微企業;實施以獎補方式支持政銀企合作,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牽頭單位: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中小企業局)
31.省級政府特別流轉金投資期限延長為10年。(牽頭單位: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等)
32.繼續實施小微企業“六補一緩”政策。(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3.通過“七補一貸”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4.給予創業園區建設和創業孵化基地場租補貼。(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5.給予企業新招用人員組織培訓以及小微企業新招用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6.給予29家人才培養評價試點企業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7.給予部分并軌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8.2015年度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給予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9.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從2015年起,為實施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以及其他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發放穩定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上年度失業保險繳費總額的50%,穩崗補貼政策執行至2020年底。(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40.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牽頭單位:省國土廳)
41.對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50%執行。工業項目按照此規定擬定的出讓底價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牽頭單位:省國土廳)
42.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工業項目按照此規定擬定的出讓底價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牽頭單位:省國土廳)
43.支持企業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廠房興辦商務和信息服務、研發設計、文化創意、物品儲運、鮮活農產品銷售等服務業。支持利用工業、倉儲等用房、用地興辦符合規劃的服務業,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改變用途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應。對符合國土資源部規定的行業目錄的工業用地,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讓、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內實行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出讓土地。(牽頭單位:省國土廳)
44.對于銀行貸款承諾、融資意向書、資金信用證明等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不再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
45.推進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合一”試點工作。(牽頭單位:省編辦、省工商局;配合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質監局)
46.推行國、地稅聯合辦稅,推動辦稅服務廳互設窗口,提高辦稅效率。加強稅收優惠政策宣傳、政策解釋和業務輔導。強化監督考核,確保減免到位、抵扣到位、退稅到位。(牽頭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47.加大政府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力度。有效提高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優質低費擔保服務和撬動銀行信貸資金的能力。(牽頭單位:省金融辦;配合單位:省財政廳、山西銀監局)
48.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選擇發行股票、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中小企業集合債、中小企業私募債、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項目收益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融資品種,通過資本市場募集項目建設資金,優化企業債務結構。
(牽頭單位:省金融辦;配合單位:省財政廳、山西證監局)
49.實施中小微企業成長工程,推廣“助保貸”等融資模式,建設一批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牽頭單位:省中小企業局)
50.加大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鼓勵服務平臺向企業全面開放。(牽頭單位:省科技廳)
51.對全省外貿基地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給予資助,帶動企業投入,提升外貿基地公共服務水平。(牽頭單位:省商務廳)
52.啟動太原鐵路口岸建設,推動大同航空口岸正式開放,爭取運城航空口岸臨時開放;加快“無水港”建設;加速電子口岸建設,完善關檢合作“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的信息平臺,積極推進大通關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為企業進出口創造便利條件。(牽頭單位:省經信委;配合單位:省檢驗檢疫局、太原海關)
53.對海關特殊監管區進口貨物實施預檢驗,當貨物實際出區進口時不再實施檢驗;在企業報檢、通關環節,實現無紙化操作;對轄區入出境特殊物品企業實施信用分類和產品風險分級,簡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對進出口企業實施出口直放和進口直通,與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建立一體化通關機制;在全省范圍內實施檢驗檢疫業務 “通報、通檢、通放”。(牽頭單位:山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配合單位:太原海關)
54.取消用電企業停產或減產期間暫停或減容期限限制。(牽頭單位:山西能監辦;配合單位:省經信委、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
55.新增電力用戶緩交臨時接電費。(牽頭單位:山西能監辦;配合單位:省經信委、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
56.對焦炭、金屬礦石、鋼鐵及有色金屬、非金屬礦石、礦物性建筑材料、水泥、糧食、化肥及農藥、鮮活及其他等10類鐵路運輸貨物,實行普惠運價。
(牽頭單位:太原鐵路局)
57.對集裝箱裝運塊煤、焦炭實行“一口價”優惠運價。(牽頭單位:太原鐵路局)
58.對一定時期內有連續穩定發送需求或一次運量較大的鐵路運輸客戶,實行運價優惠。(牽頭單位:太原鐵路局)
59.對采取“零散快運”鐵路運輸的貨物,實行運價動態調整優惠。(牽頭單位:太原鐵路局)
60.對省內煤、焦鐵路運輸車流徑路按最短計費徑路進行優化。(牽頭單位:太原鐵路局)
省減輕企業負擔聯席會議辦公室要高度負責,及時與有關部門銜接溝通,省經信委作為聯席會議的召集人和牽頭單位,要加強對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促、協調、調度,重要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各牽頭部門要認真履行責任,細化工作方案,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各市、縣政府要根據本措施精神,制定出臺減負擔、優環境、穩定工業運行的政策措施。本措施從2015年4月1日起執行,2015年4月15日省政府將派工作組進行督導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