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扶持日照保稅物流中心發展的優惠政策
日期:2012-11-06 發布人:admin 瀏覽量:834 [db:來源]
關于印發《扶持日照保稅物流中心發展的優惠政策》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日照經濟開發區、山海天旅游度假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高等院校,市屬各企事業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扶持日照保稅物流中心發展的優惠政策》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關于對保稅物流中心的扶持政策
1、關于土地出讓金政府收益部分如何支持保稅物流中心問題。由日照經濟開發區按有關規定辦理。
2、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問題。按照日照經濟開發區現行優惠政策執行,庫房建設配套費免收,辦公設施減按30元/平方米計收。
3、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外的其它行政事業性收費,屬國家和省規定收取的,按最低標準收取;屬市、區級收取的,由市、區財政給予等額扶持。
4、給予項目貸款貼息。按港口實際投資額,給予一年的基準利率貼息。
5、關于保稅物流中心用地的土地使用稅問題。由日照經濟開發區先征收,然后采取扶持企業發展的方式,連續三年給予等額扶持。
6、保稅物流中心上繳的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由日照經濟開發區連續三年給予等額扶持。
7、關于保稅物流中心建設擴區問題。在保稅物流中心規劃范圍內,涉及拆遷的,按照市政府《關于城中村改造的意見(試行)》(日政發〔2007〕38號)執行。
二、關于對入駐企業的獎勵扶持政策
1、企業繳納的土地使用稅先由日照經濟開發區征收,然后采取扶持企業發展的方式,按實際繳稅額的50%支持企業。
2、除土地使用稅外,企業上繳的其它稅種按以下標準獎勵:年對地方財政貢獻額在10萬元以下的按其貢獻的20%,由受益區財政給予獎勵(下同);年對地方財政貢獻額在10萬—50萬元的,按其貢獻的25%獎勵;年對地方財政貢獻額在50萬—100萬元的,按其貢獻的30%獎勵;年對地方財政貢獻額在100萬—200萬元的,按其貢獻的35%獎勵;年對地方財政貢獻額在200萬—300萬元的,按其貢獻的40%獎勵;年對地方財政貢獻額在300萬—500萬元的,按其貢獻的50%獎勵;年對地方財政貢獻額在500萬以上的,按其貢獻的60%獎勵。
3、日照經濟開發區之外的區級招引企業落戶保稅物流中心,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日照市招商引資跨區縣落戶企業稅收分配暫行辦法的通知》(日政發〔2006〕10號)關于“飛地經濟”的政策辦理。
4、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外的其它行政事業性收費問題,屬國家、省和市規定收取的,按最低標準收取;屬日照經濟開發區收取的,由該區給予等額扶持。
5、落戶保稅物流中心的企業,通過水運進出港口的貨物港口收費,由日照港(集團)公司給予優惠。
以上優惠政策實施時間暫定三年,期滿后根據實際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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