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日期:2012-11-06 發布人:admin 瀏覽量:259 [db:來源]
南府辦〔2011〕26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管理委員會、市財政局關于《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加強財政監督,保證專項資金合理使用和專款專用,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加快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發展建設步伐,加快推進向南寧綜合保稅區轉型過渡,市財政根據需要安排用于支持南寧保稅物流中心建設發展及鼓勵企業到南寧保稅物流中心辦理保稅業務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和范圍
(一)到南寧保稅物流中心開展保稅業務的企業。
(二)引入企業進駐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的社會引資者個人或團隊。
(三)南寧保稅物流中心業主南寧國際綜合物流園有限公司。
第四條補助與獎勵資金發放標準
(一)對進入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租用保稅倉庫開展保稅倉儲業務的企業,保稅倉庫補助金額為4元/平方米/月。
(二) 對于租用海關監管車從區內外口岸轉到南寧保稅物流中心辦理業務或者從南寧保稅物流中心轉到區內外口岸辦理業務并在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發生貨物裝卸、存儲的企業,箱式車每車 補助300元,集裝箱拖車每車補助500元。
(三)到南寧保稅物流中心辦理業務的企業,在中心辦理業務部分年繳納增值稅超過100萬元的,按其繳納額市財政分享部分的10%給予獎勵,獎勵上限為200萬元。
(四)引入企業進駐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的社會引資者個人或團隊,按照引進企業第一年在南寧保稅物流中心辦理業務交納增值稅市財政分享部分的5%進行獎勵,獎勵上限為10萬元。
(五)為了激勵南寧保稅物流中心業主南寧國際綜合物流園有限公司加快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發展,每年末對南寧國際物流園公司的倉儲出租情況進行考評,保稅倉儲(包括倉庫、堆場)年度月平均出租率達到50%—70%的,獎勵5萬元;70%-80%的,獎勵8萬元;80%-90%,獎勵10萬元;90%—95%以上獎勵15萬元,95%以上獎勵20萬元。獎勵與安全生產掛鉤,如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人員傷亡等),取消當年的獎勵。
(六)年末對當年為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及其業務員進行表彰和獎勵,獎勵額度為1000元—10萬元。
第五條除須以年終考評或統計為依據的獎勵事項外,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和補助條件的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管理委員會提出獎勵或者補助申請,由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管理委員會審查并經市財政局核準后,直接向企業或個人支付獎勵金或者補助金。獲獎勵的企業或個人應當依法納稅。
第六條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管理委員會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加強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核,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核算管理,設置專人、專賬核算;規范資金的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七條市財政局要加強對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以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做到事前參與、事中跟蹤、事后檢查,確保專項資金合理、規范使用,防止資金流失和被挪作他用。
第八條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財政局、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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